茉莉跟胖虎很愛惜自己的羽毛,非常在意信用評分這件事

無論卡費或是貸款一定準時全額繳清,維持自身良好信用!

但是阿.....最近發生一件事讓茉莉有可能要與銀行對簿公堂~~ 

這是一件好像很生冷,但確確實實在你我周遭上演著實際情況

研究之後~是囊括民法、勞基法、稅法、遺產法...等等法令

 

茉莉媽媽生前就因為房貸、信貸、現金卡債搞得憂鬱症....

林林總總加起來完全不曉得外債有多少

這不是重點,總之在媽媽突然過世時我們去辦理限定繼承

時隔2.3年後被台新銀行找上門討債~

~~~ 待我娓娓道來~~~

 

就字面來說: 限定繼承,係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債務,於繼承人所得遺產之範圍內,始負清償責任。

在很急促之下茉莉查詢相關辦理資料

去國稅局申請遺產清冊-->到所在地方法院辦理"陳報遺產清冊",申請"限定繼承"的程序(裁定後公示催告6個月)-->請銀行公會發函告知帳務狀況

或許你會問: 既然知道生前有外債為何不辦拋棄繼承?

原因有2點:

1.欠債還錢天經地義,就媽媽剩餘遺產做攤還,很合理。因此我們沒有對任何帳戶做提領結清,如果債權銀行要扣款就扣吧~

2.如有多位繼承人,限定繼承僅需一位代表辦理,若是拋棄繼承則需每一位繼承人相繼辦理

除了我跟爸爸外,其他還有茉莉的外公外婆、舅舅們~ 下至我的小孩也算喔!!

只要漏掉一個人...所有債務都要這一位衰鬼背負

棄繼承:

也就是拒絕承受往生者生前的一切權利和義務,包括財產、債權和債務。

這個手續必須在知悉親人過世兩個月內用書面向當地法院辦理,同時以書面知會其他承關係人,你已辦理拋棄繼承,如果其他繼承關係人也要拋棄繼承,也需要依同樣手續申請,若其中一關係人未申請,則會成為繼承人

1.依據民法第1184條的規定,當一個人死亡時,他在財產上的一切權利、義務就會由繼承人全部承受。
2.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序: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,其他的繼承人依照順序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(即子女、孫子女等,不分男女,不分出嫁與否,也不分親生或收養)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。
3.
在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金額超過遺產價值時,家屬必須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「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二個月內」,以書面向法院聲明「拋棄繼承」,並請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與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,以及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的書面,或者寫一份拋棄繼承聲明書,請對方在上面簽名或蓋章表示已收到通知,如能附上印鑑證明更好,或者用存證信函通知,將存證信函影本及雙掛號回執一附在聲請狀上,送交法院收發室,如果拋棄繼承人依法完成所有法定程序,法院就會給繼承人「拋棄繼承准予備查」函,有了這個函文,繼承人就不用繼承死者的債務,也不用怕自己的固有財產被強制執行了。

限定繼承:

就是繼承人所負的債務責任,以及繼承的全部財產為限,當財產大於負債時,清償債務後,多出來的財產即繼承人所有;若負債大於財產,則以繼承財產做完全清償為限,不足部分,繼承人無須繼續承擔

1. 遺產價值可以確定,但是債務金額無法確定時,可依民法第1154條規定,完成限定繼承程序的繼承人,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遺產,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。
2.
「限定繼承」必須在「繼承開始(即死亡時)時起三個月內」,開具遺產清冊,呈報法院,繼承人一樣要把握時間,以狀紙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,及遺產清冊(可以國稅局提供之遺產歸戶資料充之),向法院聲請,然後由法院裁定,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,繼承人將裁定登報,再將登報證明寄回法院,就完成「限定繼承」的手續,將可能的「天上掉下來的債務」阻絕在門外。
3.法院都有例稿可供參考,司法院的網站(網址)首頁有便民服務專區點選後進入代撰書狀範例選項。進入「非訟事件」類,第七項就是拋棄繼承狀的例稿。

茉莉確確實實做好限定繼承相關步驟,到法院申請時還被承辦人員問: 現在民法不都是限定繼承? 你幹嘛來辦? (阿不就還好當時有辦...不然現在我拿什麼跟台新對抗?)

裁定限定繼承後登報這件事也被當時承辦書記官告知: 不用登報阿~ 現在都在法院外公告了!! (為何去台北地方法院諮詢訴訟輔導組時,也問我有沒有登報?)

很多資訊似乎都不是那麼正確...如果漏做了一項~ 茉莉現在應該很慘!!

 

要切入正題了....廢話好多!!

媽媽往生後時不時會接到一些法院來函都是銀行要錢這種....

茉莉都有積極處理,無論是問銀行窗口或是法院書記官

通常對方聽到已辦理"限定繼承"就默默結案.....可能也要不到錢這樣~

10月接到一封民事訴訟法院來函,茉莉按慣例打電話去問法院書記官: 請問收到這個有要做什麼嗎?? 當時已經辦理限定繼承了

"是唷....那你就不用理他~"

過兩天台新銀行打電話來說因為我領走媽媽一筆退休金,所以要返還積欠台新的款項~

(有這回事???2年半前茉莉也不太記得.....)

 

於是致電勞保局確認,似乎有此事~~

不過媽媽生前早已辦理退休也領回一筆退休金

那這是什麼?? 一問之下才知道似乎是雇主提撥的6%勞退金

這筆錢怎麼提領呢??

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,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,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,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,應請領一次退休金。

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提繳,1年得請領1次續提退休金。

另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,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。

又勞工未滿60歲惟喪失工作能力者,得提早請領退休金。

問題來了......茉莉請領這筆錢到底算不算遺產?? 還是相關的喪葬補助?

翻出封存的存摺只SHOW"勞退遺屬",有律師認為這是很模糊的字眼

這件事需要確認,若是相關補助就完全不需理會銀行的追討

但若認定"遺產"就要針對該筆限定金額做償還~~

於是跟台新說明:媽媽生前債權銀行不只你一間...所以如果要還也是按比例攤還

阿恩溝...........台新態度不是很好,一副先搶先贏~ 他要全拿!!

千萬注意!!! 專業律師有說:

在眾多債權銀行前提下,這筆錢絕對不能私下給他~

恐傷及其他銀行之債權,他們就有權力跟繼承人追討相關款項!!!!

還嗆我們:不會有任何一間銀行比我們快拉~~ 你要不要私下和解也不用走法院....

如果覺得10萬太多...沒關係,9萬、8萬本金回來就好!! 我是不知道.....但你擔心的事情都有可能會發生!!!

聽到這..... 茉莉整個火都上來~~

立馬打電話給一位去年有寄支付命令的土銀阿北請他來分錢~

(叫銀行來分錢,第一次看到吧!!!)

由於這位土銀阿北人很好,不是立志討債那種~反而會跟茉莉說一些銀行法院的程序

他完全不想追討勞退金...也沒多少錢還花一堆時間成本~

 

隔天收到一封台新銀行的存證信函

文中大意已領走媽媽勞退金,如不處理相關債權可以依民法1163條申請撤銷限定繼承權利。  

民法第1163條規定,若有「隱匿遺產情節重大」、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」,及「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」三種情況,不得主張限定繼承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以前同事說: 什麼人都可以惹就是不要惹到妳.....很可怕!!!

我們一切都是依法辦理,憑什麼申請撤銷!!!!!

於是茉莉跟胖虎以拖待變,畢竟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士

 

分頭確認資料正確性、法院閱卷、記下當時申辦事項時間軸並找律師諮詢

先從免費的開始諮詢~地方政府義務律師、民意代表律師、法扶律師...

甚至鼎鼎大名的呂秋遠律師也透過電話諮詢~

雖不知台新下一步棋怎麼走....

限定繼承這件事情從頭到尾都依程序申請辦理

如果真要法院見......希望這一次可以一勞永逸,請祝我們好運吧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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